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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關于印發《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學生社團管理規定》(補充條例)的通知
(內師鴻院發(2013)13號)
各處室、系(分院):
為使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的發展,現將《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定》(補充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文件精神。
特此通知
附件: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定(補充條例)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2013年4月18日
附件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徳學院
學生社團管理規定(補充條例)
為更好的發揮學生社團在校園文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加強學生社團的組織紀律性,保證學生社團的正確發展方向,依據《學生手冊》之《學生社團管理規定》,結合我院社團發展情況,特制定該補充條例。
一、社團由院團委與掛靠部門直接指導并開展工作,各部門應大力支持社團工作和社團活動。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有兩門或兩門以上功課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者;
(三)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掛靠部門否定或被指導教師認為不適合擔任社團負責人職務者。
三、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建立財務收支賬目,賬目由專人負責,定期向社團成員公開,并接受社團成員及社團聯合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
四、社團財產由社團集體占有使用。社團解散時,其財產由指導中心結合社團章程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五、社團網站(主頁)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條例。社團建立網站(主頁)須事先向社團聯合會和學院團委提交申請報告,經社團聯合會和學院團委審核批準后方可著手進行。社團對其網站(主頁)上的內容負全部責任。
六、院團委對違反規定的社團,有權予以批評教育等處理。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社團聯合會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限期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或組織機構;
(二)活動范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掛靠部門和院團委指導;
(四)財務賬目收支不清,出現差錯和混亂;
(五)骨干成員有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
(六)成員盜用社團名義舉辦不符合社團章程的活動;
(七)出現其他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形。
七、本條例由共青團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