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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學生社團刊物管理辦法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學生社團刊物(以下簡稱社團刊物)是由我院學生社團在遵守國家法律和學院規定的基礎上,自行管理、編印、發行的刊物。
為了加強對我院社團刊物及其出版活動的規范管理、引導和鼓勵社團刊物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在學院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凡本院學生社團刊物,均適用于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及發行;所稱的學生宣傳刊物是指由本校學生擔任記者、撰稿人、編輯、發行及主編等職務,編輯出版的報紙、期刊和網上電子出版物。
第二條 社團刊物必須本著為學院師生服務的宗旨,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落實科學發展觀,致力于提高和豐富學生精神生活,促進學院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進一步繁榮校園文化。
第三條 社團刊物的發行方式可以是校內贈閱發行、網上電子出版或兩者同時進行等。
第四條 社團刊物必須經管理部門同意,出版2日前報院團委批準,到團委辦理登記注冊后,方可編印發行。
第五條 社團刊物不得刊載下列內容:
(一)違背憲法基本原則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宣揚淫穢、迷信內容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四)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五)校紀校規明令禁止的;
(六)其他不適合公開宣傳的內容。
第六條 社團刊物電子版本需經社團管理部門同意后,嚴格按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國家相關法令,交指定網絡維護機構統一發布。
第七條 社團刊物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學院以外的公共場所發行。若有特殊需要,經院團委同意,并經院黨委批準后,可限量對外交流。
第八條 社團刊物發行量不得超過社團會員人數的150%,不提倡有償發行。
第九條 經批準后的社團刊物,若要改變名稱、主辦單位、業務范圍、合并或分立、負責人更換等,需依照本規定及時登記。
第十條 社團刊物必須按照上述要求編印發行。凡違反本規定者,將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組織者責任。
第十一條 社團刊物印制的經費來源:
(一)社團會費;
(二)學院支持刊物的黑白版印刷,印刷量不超過社團會員人數的120%;
(三)社團刊物可以刊登小型廣告,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刊物總版面的10%,所刊登廣告需經團委審批。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先前相應規定自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