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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維護學院經濟秩序,現結合學院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學院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 學院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 董事會是學院財務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預決算的審批,重大財務項目的確定,宏觀的監督審計等。
第四條 院長是學院財務的總負責人。負責預算的制定、執行、決算,重要財務項目的審批。院長可委托一位副院長負責日常的財務管理工作,具體指5000元以下項目的審批工作。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財務處是學院的財務管理職能部門。財務處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有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一般會計人員必須具備財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會計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條 學院各項收入須確保及時足額收取,并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全部納入財務處統一核算、管理。學院其他部門不得自行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禁止隱匿、截留學院收入或抽逃辦學資金。
第七條 為確保學院學雜費收入準時、足額收取,特對學生工作處、各系及班主任按照收費率實行獎勵措施。
第八條 為改善學院辦學條件,學院積極爭取國家撥款;為援助家庭困難學生,學院積極引進社會捐贈;為增加學院收入,積極發展經營業務,多渠道擴大收入來源。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取款要求
取款現金超過5萬元(含5萬元)必須由安全處配備保衛人員一起辦理業務,確保安全;同時總務處應協調專車接送。
第十條 現金管理
財務人員收取現金時需明辨真偽,如收取假幣均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每日出納庫存不得超過1萬元,如超過庫存限額應及時存入銀行,如不按規定辦理出現問題由出納負責。出納必須當日進行現金盤點,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解決,確保現金帳面與庫存相符,做到日清月結。
第十一條 銀行存款管理
出納人員要定期核對銀行帳戶余額,核算利息上帳,并于月初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如調節不符或發現有長期未達賬款,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匯報,以便查找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支票起點
為了方便管理,確定學院銀行結算的起點,單筆業務支付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可用現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原則上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第十三條 收據票據管理
由專人負責收據、發票、支票的購買、領用、保管及注銷等工作。須建立登記簿,對收據、發票、支票的購買、領出、使用、作廢、留存情況做詳細記錄。
第十四條 印章管理
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個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鑒。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學院的全部支出應當統一分類、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要以教學、科研為中心,根據“確保必需,突出重點、效率優先”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要嚴格支出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條 學院要樹立勤儉節約意識,嚴格預算執行,嚴格經費管理和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合理、規范;嚴格執行財務制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并自覺接受國家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車輛加油須通過加油卡結算;能夠批量采購的物資和大中型建設維修工程,一律實行招標采購;小額采購和小型工程采用集中詢價或現場集體采購方式。
第六章 財務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學院財務報告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收入費用表;
3.財務情況說明書;
4.往來款項明細表。
第二十條 財務分析是財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院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舉辦者的要求,根據學院財務管理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