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師鴻院發〔2019〕24號
關于印發《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國家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門:
為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管理工作,現將《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2019年7月8日
附件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國家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
依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教財字〔2019〕37號)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以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為依據)。
二、資助標準與資助比例
(一)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具體標準分為三個檔次,一等助學金(特殊困難學生)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學金(困難學生)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學金(一般困難學生)每生每年2000元。
(二)資助比例約占在校生人數的20%。
三、申請與評審
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審。
(一)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
(二)在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評審工作由學生處統一安排,各系由系主任及學生管理干事具體負責。
(三)各系在限額內根據評審條件進行初評,并將初評結果及相關材料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學生處對各系所報送材料進行復核后,提交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按時將評審結果報自治區助學管理中心。
(五)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四、資金發放與管理
(一)對國家助學金進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借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查等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二)各系要引導獲助學生合理使用助學金。國家助學金獲得者如有鋪張浪費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在助學金申請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將收回助學金或終止其當年度助學金的發放,情節嚴重者嚴肅處理。
五、各項社會愛心資助評選參照本辦法施行。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起執行。原《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內師鴻院發〔2017〕47號)即時廢止。最終解釋權歸學生處所有。
附件: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國家助學金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