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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內蒙古新時代少年兒童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術問題是科學研究的核心內容,也是學術創新與可持續發展需要關注的根本性問題。為推動全人教育兒童發展研究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訂本章程,用于指導和規范內蒙古新時代少年兒童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及其委員的行為。
第二章 性質和任務
第二條學術委員會內蒙古新時代少年兒童發展研究基地的學術評議、咨詢和決策機構。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評價研究基地相關重大科學研究及學科建設規劃與方案;對相關重要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項目的立項及申報資格進行學術審查;對重要科研成果的質量及有關科研成果的獎勵、出版資助進行審議或表決;受研究基地負責人委托,參與相關學科建設、教學改革、人才培養、人員聘任、研究機構建設等方面的學術評議、咨詢、審查;協助基地負責人商議或裁決基地各項工作中存在的學術爭議及其他相關問題。
第三章 委員和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研究基地在全國范圍內選聘,聘期3年。被聘任的委員應當是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良好學術造詣和職業道德的專家學者,且具有積極、公正的辦事風格。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主管學術委員會的全面工作,由基地聘請的專家擔任;秘書長1人,協助主任委員完成日常性工作。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會議的安排、召集、主持等組織性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學術委員會決議的形式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委員會決議必須建立在全體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會的基礎上方為有效,且獲得的贊同票應達到與會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殊情況下,根據學術委員會主任或召集人的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委員同意,委員會決議的形成也可采取簡單多數規則。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形成的評審結論將以書面文件或網絡形式予以公布并下發。通過網絡公布的決議將同時保留內容一致的紙質文本并存檔備查。對于涉及人員或成果評價、推選之類的決議,研究基地將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學術委員會受理來自各方面與評審決議相關的實名舉報、質疑、異議及當事人的申訴或復議申請。復議申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獲得三名以上委員會委員簽字支持;針對外送評審結論、決議的復議申請應在載有委員會決議的材料送出之前的有效時間內提出;非外送評審結論、決議的復議申請應當在決議公示期內提出。復議可在原議決范圍內進行,也可擴大范圍,必要時可邀請當事人進行答辯。
第五章 委員職責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以研究基地的整體學術利益為基本立場參與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其開展的學術商議、評價、咨詢或決策工作以追求真理為唯一目標,在此前提下,推動研究基地整體學術事業的優化、繁榮和進步。學術委員會委員在工作中應以得到學術界普遍公認的學術規范為準則,自覺遵守組織原則,以人為本,積極倡導健康的學術批判精神,踐行科學、求實、公平、公正的職業道德。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有義務了解自己所屬學科學術發展的動態及專家隊伍建設狀況,通過不斷的學習和研究,提高自己在學術研究中的優勢和對學術問題的洞察力;有義務傳播并遵守公認的學術道德準則,對不良學術行為開展批評。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要遵守委員會的組織紀律,積極參與委員會的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委員會既定會議或工作的,應向委員會主任或召集人提前請假并獲得許可。對于長期不能履行委員職責和嚴重違背職業道德者,本人應主動提請辭去委員職務,也可由研究基地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內蒙古新時代少年兒童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內蒙古新時代少年兒童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