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的管理,依據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機構
第一條 自治區漢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漢語委)、自治區教育廳是主管全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的行政機構,負責對全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和行業開展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漢語委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教育廳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處,以下簡稱自治區漢語委辦)在自治區漢語委和教育廳的領導下,負責全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統籌規劃部署全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并指導、檢查、監督其工作,定期向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語委)、教育部報告工作。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中心(由自治區漢語委辦代行職能)是全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的實施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全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聘任自治區級語言文字工作視導員,認定自治區級測試員資格,頒發和管理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管理和培訓全區國家級和自治區級測試員,組織開展普通話培訓測試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定期對測試站進行檢查、評估。
第四條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行業的職能部門主管本地區、本部門、本學校漢語言文字工作,負責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監督,對測試員進行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五條 盟市、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行業所屬的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站(中心)(以下簡稱測試站)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學校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業務工作,開展培訓測試,進行測試考務管理和測試質量檢查,開展業務培訓和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檔案。各測試站接受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自治區漢語委的業務指導。
二、培訓
第六條 普通話水平等級測試要嚴格堅持先培訓后測試的原則。由測試站聘請具有普通話培訓資格的測試員授課,培訓時間不少于32學時。
第七條 自治區級測試員資格培訓由自治區漢語委辦組織進行,聘請具有國家級測試員資格的人員和漢語言文字專家、學者授課。
第八條 自治區級測試員取得測試資格后,上崗前要由各測試站進行2 次以上業務培訓,經測試實習合格后方可正式參加測試工作。
第九條 各測試站要根據需要適時組織測試員參加各類進修培訓,不斷提高測試員理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十條 各測試站組織開展普通話水平等級培訓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漢語委統編教材。
三、測試
第十一條 經過普通話水平等級培訓的下列人員,可在當地(或指定)的測試站報名參加普通話水平等級測試。
(一)旗縣以上(含旗縣)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從事影視、話劇表演及影視配音專業人員。
(二)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師。
(三)在校的大中專院校學生。
(四)國家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
(五)其他應當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的人員和自愿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的人員。
第十二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執行國家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試行)》。標準共分為三級,各級劃分為甲等和乙等。上限為一級甲等,下限為三級乙等。
第十三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評分,執行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實施綱要》《內蒙古自治區普通話水平測試評分細則》。
第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試題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擬制,試卷由自治區漢語委辦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全國通用。凡在普通話水平測試中達到國家規定等級標準的人員,由自治區漢語委辦頒發《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證書加蓋自治區漢語委辦鋼印,否則無效。
第十六條 測試成績分級認定。二級甲、乙等和三級甲、乙等由各測試站直接認定;一級乙等報自治區漢語委辦復審認定;一級甲等由自治區漢語委辦初審后上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復審認定。
第十七條 經測試未進入規定等級或要求晉升等級的人員,可在前次測試三個月之后提出復試申請。
四、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十八條 自治區漢語委辦對全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制定量化評估標準,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十九條 自治區漢語委辦每三年對各地培訓測試工作進行考核。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考核評估標準》進行全面評估。對優秀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未完成目標管理任務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測試站予以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培訓測試資格,對連續2年以上未開展工作的測試站將撤銷其培訓測試資格。
第二十條 在本辦法指導下,自治區漢語委、教育廳結合自治區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管理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及相關細則由自治區漢語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及相關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