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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制度/ REGULATIONS一、圖書超期、損壞和丟失等賠償的規定
(一)借書超期和損壞圖書罰款規定
1、對借書到期不還者,需要按照管理系統記錄收取罰金。超期或 拒絕交款者暫停其借閱資格。超期罰款由學校財務處統一收取,學校財務處交款憑證為唯一繳款憑證。
2、對污損、撕損、涂描、折卷圖書者,按書價30-50%罰款。
3、將圖書封面、封底、損壞丟失者,按書價20%罰款。
(二)丟失圖書賠款規定
1、借閱圖書,造成圖書丟失,凡能購到的圖書,應以同樣版本的圖書賠償。
2、對無法購到原版圖書的規定:
⑴專業圖書按出版日期賠償。出版十年(含十年)以內的圖書按書價五倍賠償,出版十年以外的圖書按書價三倍賠償。
⑵古典小說、世界名著按書價二倍賠償。
⑶精裝圖書按平價圖書賠償時應加精裝差價。
3、丟失孤本書、線裝書、外文原版書加十倍的罰款。
4、丟失或損壞成套圖書不論一冊或數冊,均按全套書價三倍賠償。
5、賠償后一年以內復得或買到同樣版本圖書,憑賠款收據退款,超過年度不予辦理。
6、丟失圖書附件、圖表、附畫,視其丟失部分對全書的影響,賠償全書書價的三分之一或全部。
二、關于借閱圖書超期、損壞和丟失等賠償的補充規定
(一)嚴格執行《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關于借閱圖書超期、損壞和丟失等賠償的規定》。
(二)嚴格按照圖書館的各項罰金項目,不得私自免交或少收,可以以罰代勞,且所有罰金均由圖書館出具罰金憑證后,由學校財務處統一收取。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雙方自愿原則,可以采用依罰代勞原則,在圖書館做義務館員,以工作時間抵扣罰金。
(三)如遇特殊情況需減免或少收罰金的,經館長審批后方可減免。
(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違反借閱、閱覽規定的處理準則
過期圖書罰款及損壞、丟失圖書的賠償規定:
(一)借書超期及損壞圖書罰款制度
1.對借書到期不還者,超期一天罰款1元。拒絕交款者停止借閱。
2.對污損、撕損、涂描、折卷圖書者,按書價30-50%罰款。
3.將圖書封面、封底、損壞丟失者,按書價20%罰款。
(二)丟失圖書賠款制度
1.凡能購到的圖書,應以同樣版本的圖書賠償。
2.無法購到原版圖書的:
(1)專業圖書按出版日期賠償。出版十年(含十年)以內的圖書按書價五倍賠償,出版十年以外的圖書按書價三倍賠償。
(2)古典小說、世界名著按書價二倍賠償。
(3)精裝圖書按平裝圖書賠償時應加精裝差價。
3.丟失孤本書、線裝書、外文原版書加十倍的罰款。
4.丟失或損壞成套圖書不論一冊或數冊,均按全套書價三倍賠償。
5.賠償后一年以內復得或買到同樣版本圖書,憑賠款收據退款,超過年度不予辦理。
6.丟失圖書附件、圖表、附畫,視其丟失部分對全書的影響,賠償全書書價的三分之一或全部。
(三)竊書處理
故意損壞書刊,偷竊書刊,“調包”還書,以廢充好,冒用他人借閱證借閱者,損壞檢測器材者,一律按竊書做如下處理:
1、嚴肅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并予以通報批評。
2、處以被竊圖書總價20倍以上的賠償款。
3、暫扣借閱證,停止借閱半年。
4、報告所在單位,情節嚴重或態度惡劣者,報學校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5、對違反有關規定、破壞正常閱讀秩序者,應給予勸阻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除批評教育外,取消閱覽、外借資格,并通知所在單位,直至交保衛部門處理。
(四)違反閱覽規定的處理
1、對擅自將私人書包、書籍等帶入閱覽室,不聽勸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關處理。
2、進入圖書館閱覽者,貴重物品一律自行保管,本館工作人員不負保管責任,未按指定地點存放書包的,對亂放者責其改正或暫停借閱。
3、館內不準吸煙,違者批評教育或暫停借閱。造成損失者,扭送相關部門處理。
4、凡在館內吃零食、口香糖,隨地吐痰、亂扔紙屑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關處理。
5、對違反操作程序,使設備系統遭到損壞者,設備系統損壞賠償費;蓄意破壞,使系統遭到嚴重損壞者,行為人應負全部責任,并交有關部門處理。
6、館內不得使用電源對電器(如充電器、應急燈等)充電,一經發現予以沒收。造成事故者,應追究其責任。
7、進入各閱覽室應正確使用代書板,對丟失、損壞代書板或各種牌證,按代書板和各種牌證的工本費賠償。不得將代書板帶出室外。
8、凡在閱覽室占座者,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視情節予以處理。
9、要愛護公物,嚴禁在桌椅、墻壁、門窗等上亂刻、亂寫、亂劃、污臟、損壞,一經發現,責令寫出書面檢查,視公物被損壞程度予以賠償。